案例说法 | 老人亲笔手书遗嘱未落款“日”是否会导致遗嘱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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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因病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以及抚恤金二十余万元。赵某早年与前夫生育甲、乙,后因前夫出轨离婚。离婚后,赵某抚养乙定居于杭州市,前夫抚养甲居于外省。赵某后又与王某再婚,并未生育子女。乙成年后留学至A国,后定居A国,并归化成为A国国民。现向赵某生前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乙要求分割赵某名下房屋一处以及二十余万元抚恤金,并且甲认为自己在国内尽了照顾赵某较多,要求继承70%份额的遗产。后经法院国际送达至A国乙所在地地方法院,乙收到起诉状后委托本所陈晨律师代为应诉,并将赵某生前(2004年,原继承法实施期间)手写遗书一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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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一、
关于赵某当年手书遗书的效力
赵某生前手书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产及财产均归女儿乙来继承,无他人无涉。
代理思路及法律解析:明确日期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确认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遗嘱的核心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在确认为老人亲笔手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缺少“日”仅是形式瑕疵,不能阻却遗嘱的有效性。遗书仍是有效的,赵某的遗产应当由女儿全部继承。
二、
庭审争议
庭审中,甲对于遗书落款缺少“日”提出了遗书无效的意见,但对于法庭提示甲,是否需要进行真实性鉴定来确认遗书系赵某本人书写的问询,甲表示不需要鉴定。因甲认为即使是母亲赵某书写的,只要缺少“日”,该遗书就不是合法有效的遗书。
三、
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赵某手书遗书真实有效,赵某的全部遗产由女儿乙全部继承。(附判决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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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结语
即使遗嘱在形式上是有一些小瑕疵,缺少“日”,但该瑕疵不构成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影响。我国立法对遗嘱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由立遗嘱时间来判断确定立遗嘱人当时是否有立遗嘱的能力,即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依据立遗嘱的时间来断定立遗嘱人生前立遗嘱的最终意思表示。在本案中,被继承人且仅立一份遗嘱,便应当认定有效,不能仅因小瑕疵就否认遗嘱效力,法律仍是以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从另一方面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规定明确了导致遗嘱无效只有四种情况: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其中并未限制缺少“日”会导致遗嘱无效。
综上,该份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应当依照该遗嘱处理遗产。
但无独有偶,北京有类似的案例,但最终很遗憾法院判决认定遗嘱无效。
作者: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