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竞业合同即离职后难就业,竞业合同签后一定有效力吗?

 提起竞业合同,无不令职场人闻风丧胆,若是签完之后在合同年限内离职,虽然每个月都有合同补贴,却在短时间之内无法再涉足相关工作,等于断了自己的大半“生路”。故此,即使混迹职场多年的老油条遇到竞业合同也是无可奈何,只能避而远之。很多刚踏入职场的新人虽然知道其中暗藏凶险,但迫于就业压力,往往在一头雾水的状态下就直接签了下来,结果在离职后又因为合同限制而陷入焦虑。

那竞业合同签完后就真的没有一点办法吗?真就在几年内无法找相关工作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竞业合同签后并不一定具有效力,下面举个实例来说明:

二十出头的年轻小金在2020年6月15日的时候入职一家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医疗美容部门从事外科医生岗位。并在当天与该诊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到此环节,小金并没有有任何疑虑,只有对找到工作的喜悦。而就在次年,该公司负责人就要求与小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在谈判过程中,负责人暗示告诉小金,如若不签,待遇和绩效可能会下调。小金虽然担心不签竞业合同,薪酬会受到影响,但一想到签了之后,很可能在失业后很难再就业,于是他就留了个心眼。他发现这份《竞业限制协议书》有两个签字栏,于是小金仅在“在职时签名”栏签了名,并未在“离职时签名确认”栏签名。这也为事后小金逃出竞业合同埋下了伏笔。

今年3月25日,小金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于4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3日后,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函》发送给小金,小金回复认为竞业协议无效,并当场退回补偿金,在之后公司再次发给小金补偿金时,小金同样表示认为竞业协议无效,并再次当场退回补偿金。

6月,小金入职了另一家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前公司闻讯,立即要求小金赔付“竞业合同”的违约金,并一纸状书寄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小金当然不愿意答应前公司的无理行为,他决定委托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小金选择了我所的陈晨律师。

陈律师在与小金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她立即告知小金,该竞业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他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给他列出了三个关键点:

  • 第一、小金并不属于竞业合同的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解释,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范围仅限于知晓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涉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而是需要实质审查其职位级别和工作内容而定。

简单的解释就是只有“份量”足够高、掌握商业机密或技术核心的员工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小金作为一个普通的医生,掌握或工作内容并不涉及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这显然是不符合该条件的。

  • 第二、该竞业限制协议与国家医生多点执业政策价值导向相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医师法十五条、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第五条等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党中央、国家层面是积极鼓励医生开展多点执业以更为科学有序将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公司与小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严重与我国"鼓励医生多点执业政策"相悖,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故而该协议应属无效。

  • 第三、该竞业限制协议具体条款多处约定显失公平。

该竞业限制竞业地点的范围是整个浙江省,实际上是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削弱了劳动者谋生能力,并且对应的补偿金仅为原工资的30%,这是显失公平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亦可以推定该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最终在陈律师的帮助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书》无效,前公司主张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前公司不服裁决再次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不负担竞业限制义务。

成功脱离劳动纠纷的小金是幸运的,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也无比适应,他的生活正在逐渐变好。我们身边像小金一样的被竞业合同限制的人还有很多,他们也许是不知情,也许是被哄骗,他们是被迫签下了一份竞业合同。事实上,他们也完全能够从竞业合同中摆脱出来,但却从并没有尝试,这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的。这让我想起一句话,比深陷泥沼更难以摆脱的是从未想过摆脱,如果,在我们的生活中能有更多人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那或许我们的生活会更好。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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