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价值不只是结果,更是别人的人生

天峰青年律师办案心得

 

辩护的价值不只是结果,更是别人的人生

 

——关注被告人个体心理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撰文者: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沈悦律师

 

案件由来

2016年4月11日,高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主任陈礼华律师担任高某二审辩护律师笔者作为实习律师有幸参与协助办案,受益颇多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阅卷,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多次从杭州驱车前往被告人高某被羁押地新昌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高某与高某沟通、进行心理疏导是整个案件承办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案卷材料及被告人高某陈述的仔细分析,并在刑事办案团队进行集体研究后,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主要就被告人高某行为的定性、一审违法“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等内容提出了罪轻辩护。

承办结果:省高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态度,改判被告人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无期徒刑。承办结果获得受援人及指派机构的一致好评。

办案体会: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案件承办主要依靠律师(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完成。 现实中,对法律援助的赞誉某种程度恰恰掩盖了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担忧和批评对受援人来讲,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可能自觉不自觉地降低了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对部分律师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也使得对自己的偷工减料行为的愧疚感减少甚至理直气壮。更有甚者,大众对法律援助一般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法律援助案件没有收取当事人的费用,仅是配合司法机关可以走个过场而已。

但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及追求司法公正的律师精神所在,我们认为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是无异的,法律援助归根结底是通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这种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应该等同于甚至高于普通的法律服务。本所所有法律援助律师来说,法律援助并不仅仅只是走个过场而已。

在该案办案过程中,我的体会和感触有以下几点:

  • 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援助服务行为的指向性、及时性、诚信度

律师这个职业,一定要有点精神,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剥夺,这是人最本质最重要的权利,在生命和自由面前,在强势的公权面前,作为律师,我们能做到的,并且法律要求我们必须做到的,就是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弱者的私权,从而促进法治进步,这也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要求的。

认真与勤奋,就是责任及使命感的落实。只有认真勤奋的工作态度,方能了解案件事实,提出有效辩护。

在进行法律援助服务时,援助律师要始终以受援人为中心,采取各种措施和行动都要符合受援人的需要和利益;对受援人的需求在服务上及时跟进,行为的及时性所要追求的是提高效率;对受援人的承诺要言出必行,不能言而无信。

具体到本案,承办律师接手的是一个一审中院已经定案,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犯罪事实相对清楚、证据亦属充分,撇开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性质不谈,就算是正常接案收费的普通刑事案件,在此种情形下,二审改判的几率亦属微乎其微。且作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仅为区区一两千元,甚至都不够承办律师的在途费用,承办律师本可“走走过场”了事。但本着只要接受委托,就对当事人一视同仁、负责到底的态度,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的第一时间就立即前往阅卷,对厚达数千页、数十万字的案卷进行复制、摘抄,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在整理、汇总成阅卷笔录,对案件有了初步梗概之后,承办律师又马不停蹄,多次驱车前往被告人羁押地会见被告人,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查清事实真相,并对当事人予以开解、宽慰。

二、提高服务能力的专业性,以倾听及沟通关注当事人真实意志,切实解决争端及纠纷

律所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要考虑其能力、专长及案件类型的匹配性且长期通过组织职业教育、执业培训等方式,提高律师办案技巧和能力。

本案为死刑二审辩护案件,本所指派主任这样的资深律师承办,主任律师积极办理的姿态为我们年青律师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特别的感触就是,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高某并无意识自己的罪过问题,只谈案情、只谈冤屈。承办律师在倾听完毕后,以非常生活化的道理、深入浅出地指出了被告人高某涉嫌犯罪事实方面的定罪没有问题,并且也让被告人高某意识到一审重判的缘由在哪里,三言两语地使得高某转变态度,注重自身犯罪的事实,认知并作出悔罪的积极态度。这样,避免了浪费大量精力去关注已有证据确定的事实,把问题的焦点及实质问题简化,从而提高辩护的针对性及有效性,这就是有的放矢。

事实是胜于雄辩的,在高某认知自己犯罪及量刑的严重性,从关注案件结果到自身行为的评价上,年青的高某似乎明白了自己辩驳的理由是苍白无力的,由此将其真正地犯罪过程如实告知承办律师,进而与承办律师协商达成二审的总体辩护规划。

同时,承办律师在心理上给被告人做了辅导,首先知错,然后悔改,浪子回头金不换,如何面对今后的人生?诚实、良知,是为人的基础;坦荡、助人才是正道。

在平等及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基础上的倾听及交流之后,被告人高某完全没有了刚见面时那种盛气凌人感,而变成了温弱、谦卑的人,甚至眼泛泪光,这样的人生教育及感同身受,是我这一初学者始料未及的,今后的路,我更应如此,不仅在法律专业的知识理解、综合素质技巧,更应关注人性、正道及心理演化。

这一堂课,让我明白,即使没有改判,实质上高某的人生已经改变,律师的作用及价值已经超越了。

三、案件讨论,提高法律服务行为的有效及质量可控性。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涉及群体性及较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处理中,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掌握案情后,承办律师在所内多次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辩护方案,一再修改辩护意见,为最后的庭审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

在法庭上,承办律师有的放矢,简要、清楚表达了独立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积极、如实坦白自身罪行,有明显悔过态度,让所有参与庭审都感觉到了被告人高某的真实转变,最终该案取得改判,达到了较为优异的辩护效果。

三人行,必有我师,对于我们刚入行的律师而言,更应该向前辈请教,集聚众人智慧,提升案件分析及法律服务的全面性、专业化。

 

结语: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历史较短,虽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已取得长足进步。作为法律人,我们期待这项事业成熟发展,更希望能为法律援助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让法律援助的福祉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让弱势群体在现代司法体制中享受到公平的司法待遇。

纵观整个案件,个中滋味,艰辛有之,自豪有之,也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真正体会,真正的律师永远最重视的是办案一丝不苟的精神、代理的法律及社会效果,而非仅仅是收费的成果。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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