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行政诉讼案例1——十年困局 今朝破!

承办律师:陈礼华

 

  近年来,随着城市拆迁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城中村改造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既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各类纷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征收征用法律关系,彼此交叉、错综复杂,本案即属典型。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三原告户籍所在户的户主高某与杭州某征迁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明确被安置人口包括原告戴某、任某、戴某1。

  2012年8月,征迁指挥部对该户进行了回迁安置,但迟迟未对三原告予以安置。三原告持续询问回迁安置情况,但征迁指挥部一直以“需审核、尚未完结”为由拖延履行回迁安置义务。

  2015年10月,经原告信访得征迁指挥部答复:三原告系挂靠户口,与户主高某非直系亲属关系,根据相关安置政策解释,不符合安置资格,因此取消了三原告的回迁安置资格,不予安置。

 

二、起诉意见梳理

  1、民事纠纷or行政争议

  众所周知,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质、也有民事性质,主要为民事性质。但民事纠纷举证分配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与行政争议的举证分配规则“行政主体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考虑到三原告并非《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约者即并非直接的民事主体,以及在举证方面的弱势即不可能存有拆迁协议等原件证据材料,在当前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协议可列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上,建议本案以行政争议起诉;

  2、征迁指挥部不予安置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合法性

  本案不予安置的关键焦点在于三原告是否符合安置资格,行政主体有否权力进行户口挂靠认定以及安置资格取消有无法律依据,征迁指挥部必须要举证证明三原告系挂靠户口的基础事实。

  经调查发现,三原告均系合法落户:原告戴某依据知青子女回迁政策依法落户,原告任某通过婚迁方式落户,原告戴某1通过出生申报方式落户。而对于挂靠户口性质的认定应由户籍管理机关依法认定,截止起诉日前,均无公安机关关于挂靠户口存在的认定。

  基于上,承办律师认为征迁指挥部的不予安置行为从事实到法律依据,均不能引证其合法性,故而建议诉求征迁指挥部立即履行对三原告的回迁安置职责,并按政策补偿三原告未及时回迁导致的过渡费用。

  当事人完全同意承办律师的上述意见,办妥委托手续后,承办律师立即准备起诉材料,于2015年12月18日正式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三、庭审回顾及对抗要点

  被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被告不具备适格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是事业单位法人,并不是行政机关,且被告是根据拆迁行政许可所进行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应为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三原告与户主非直系亲属关系且1985年建房审批表显示家庭成员无原告三人,根据区国土局对安置政策的解释,这种情况不符合安置资格。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承办律师坚持诉请及理由:

  1、被告虽是事业单位,但其在推进案涉拆迁项目过程中,其实际上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诉讼法》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故被告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2、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非信访答复本身,信访答复只是作为被告不作为的证据而已,被诉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被告擅自单方变更征用协议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行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被告认定三原告不具有回迁资格,是在于认定了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户口挂靠关系,这一关系的认定是职权机关—行政户籍机关(公安局)的管理职责,本案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公安机关关于此的行政认定,相反所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显示了三原告的户口完全是合法取得的,不存在挂靠关系。故被告剥夺三原告回迁安置资格一无职权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人民法院依法多次延长本案审期。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户主高某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职权追加户主高某为第三人。

  2017年4月第二次开庭,第三人高某到庭称原告戴某及任某曾向其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超出110方以外的安置面积的回迁房屋无条件归第三人高某所有。

  承办律师当庭表态:1、该《承诺书》与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可另案处理;2、该《承诺书》并非原告真实意志,缺乏有效真实性;且,从协议内容上看:该协议的基础事实(户口挂靠)不成立,原告戴某及任某也无权处分孩子戴某1 的面积,该协议也是违法无效的;3、另,在被告履行对第三人户的安置义务时,第三人已明确放弃了对三原告的安置财产权益,且该放弃行为从上述协议履行以来已超过两年。

  2017年5月第三次开庭,查明高某所在户的过渡费领用情况及房屋安置情况,法院依法调取了高某户社区领款汇总凭证、超期过渡费发放凭证以及房屋安置情况及资金结算清单。

 

四、裁判结果

  经过充分的质证及辩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于2017年6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6个月内按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将三原告作为高某户内成员进行安置;被告支付自2012年5月—2012年10月的过渡费合计130100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三原告也基本与征迁指挥部达成了实际安置约定,此案圆满结尾。

自被征迁,到最后安置,历经十年,得而失,失而得,个中滋味,唯当事人遍尝。

  十年困局,今朝破。

 

五、引申

  引述法庭辩护阶段主办律师的一段发言以结尾:

  什么是法治?我想最基本的就是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征迁法律关系安置对象以常住户口为界定标准面前,我的当事人却在本案关系中被剥夺了最基本的回迁安置权,根本谈不上受到平等对待,那么,谈何法治?!

  我们需要以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去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在庄严的法庭里,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给予我的当事人最基本的公民户口权利的平等权保护。

  行政诉讼判决,是所有的法治宣传、教育的最好方式,更直接面对最需要进行法治教育和宣传对象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让其因不法承担法律后果,才是行政诉讼目的所在。

  这也是我们律师敢于面对公权,追求公平、公众的价值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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